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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未加盖CNAS认可标识的报告中出现了未认可的标准,且未加以说明,或报告未经过CNAS认可的授权签字人签字而签发,是否构成不符合项?
答:分情况而定。如果报告中声称获得了CNAS认可,而未获认可项目未注明或签发报告的人员未获认可,则构成不符合。如果报告中出没有声称获得认可,则不构成不符合。
39. 有被评审方为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资格,仅申请1-2个商品,而又涉及的次要、简单的理化项目,接受对其评审是否恰当?
答:按照CNAS-EL-01中对CNAS-RL01中对检测/校准经历要求的解释,如果实验室仅申请次要项目,是不予以认可的。
40. 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里申请认可产品为水,现场了解是生产用水或养殖用水,能否纳入食品范畴来给予认可。
答: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权限是认监委实验室部,评审组现场评审时仅对经认监委受理的申请书中申请的能力是否具备进行确认。相关情况应在评审报告中说明。
41. 建议对标准变更申报定个时间规定,如有一新标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有的实验室(包括检查机构)在实施之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了标准变更申报,但有的实验室却在半年或一年后(或更长时间)才进行标准变更申报。(目的是在开具不符合项或不予确认时有个可操作的依据。笼统规定“及时申报”有时不符实际情况)
答: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认可变更的要求”中规定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发生包括标准变更在内的一系列变更,应立即通知CNAS。“立即”的含义是应在一个月内申报。在目前正在修订的RL01中已明确具体时限。
42. 标准变更申请已提交CNAS后,如检测方法无实质性变化,可否在检测报告中注明后继续使用CNAS标识?
答:不可以。必须经CNAS认可后,才可在检测报告上使用认可标识。
43. 等同采用国外标准的需要中外标准分别认可吗?
答:必须按照中外标准分别认可。 CNAS实验室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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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实验室对溯源结论为“合格”的检定,是否需要确认?
答:需要确认。因为仪器设备检定合格,但不一定能够满足检测/校准的需要。
24. 经过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检测”报告、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测量”,均不可用于仪器溯源吗?
答:不可以用于仪器溯源。因为检测和校准不同,检测是使用仪器设备按照相关检测标准进行,校准是使用能够溯源至 基准的工作标准,依据相关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对环境设施、设备等的要求往往要比检测严格。校准实验室一般在没有校准规范的情况下才会出具“测量”,这种情况不在CNAS的认可范围内,所以不能满足量值溯源的要求。
25. 法定机构依据校准规范出具的校准可否承认。
答:如果该实验室未获得认可,则不承认其量值溯源性。
26. 按照JJF1069考核取得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各省计量院)校准能力授权出具校准,如何处理?(注:上述能力尚未获得CNAS认可)
答:不承认其量值溯源性。
27. 按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部分JJF校准规范只允许出具校准,承认吗?(注:上述能力尚未获得CNAS认可)
答:不承认其量值溯源性。
28. 监督评审中发现检测实验室新添置的进口设备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标准物质进行溯源,而供应商和实验室不能提供标物溯源至“CNAS 承认BIPM(国际计量局)框架下,签署MRA(互认协议)并能证明可溯源至SI 国际单位制的 计量基(标)准或经济体的参考标准”(CNAS-CL06:20114.1.3),实验室强调类似情况在国内其他认可实验室普遍存在,如何处理?
答:如果是行业内公认的标准物质,是可以承认的。CNAS实验室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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