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2村庄污水的消毒技术可采用二氧化氯、漂 和含氯消毒药片及其它能达到消毒目的的技术。
6.8.3各种消毒剂的投加量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生物处理出水的加氯量,以氯计为5~l0 mg/L。
7 配套设施
7.1污泥处理与处置
7.1.1采用生物法处理污水产生的剩余污泥应定期处理和处置。
7.1.2 污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农村适宜的污泥处理设施与处置方式,满足农用标准的污泥,宜优先就近土地利用。
7.1.3产生的污泥量较少时,可将污泥返回到化粪池或厌氧池等污水处理设施中进行存储,定期外排。
7.1.4 污泥量较多时,宜单独进行污泥的处理与处置。污泥处理设施可与污水处理设施合建,也可分散设施联合集中处理。
7.1.5 污泥处理可采用自然干化、堆肥,也可进入市政系统与市政污泥一并处理。
7.1.6采用好氧堆肥处理时,堆肥时间宜在15天以上,堆肥温度宜保持55℃3天以上或50℃10天以上。
二、工业固废处置开展情况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局聚焦危废处置能力缺口、基层监管手段薄弱等“短板”,按照“消存量、控增量,提能力、辟渠道,强监管、控风险”的工作思路,在产生源头和处置末端两手发力,不断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提高建设和运行水平,努力实现废物产生、收集、处置全链条有效衔接。(一)践行绿色发展,做好固废源头消减。设置项目固废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项目的固废产生量和处置去向,做到三个“一律不批”,即:本地区无相应处置能力的项目一律不批,新增危废量本地区不能协调处理的一律不批,危废产生量过大的项目一律不批。“十二五”期间,我市共否决涉及危废产生量大的项目15个。每年对不少于100家产废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将固体废物产生、处置、消减纳入清洁生产重要审核内容,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规范固体废物处置。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 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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